自2024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沿用当前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