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第三条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深圳市内河流、湖泊、水库、港口、水库等水利工程及其周边保护区域。 第四条工程建设的审批原则是科学、公正、便利、高效。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 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 坏重建水利设施)。 条文说明:为规范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本条明确了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水利工程包含引水和蓄水工程,具体 ...
因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和深圳市管理的本市辖区范围外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故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深圳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本条明确了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本行政许可审批的市、区权限划分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范围为:在市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