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013 年 3 月 18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48 号发布,2016 年 12 月 23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2 号修改,2022 年 3 月 3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42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该办法围绕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争议解决三大核心展开,重点明确征收范围认定、房屋价值评估机制、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双轨制。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严格执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历史遗留建筑处理的规定,区分有证房屋与未登记建筑补偿方式。 房屋价值评估环节引入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与本办法同时公布实施,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以参照本...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施行。《新办法》结合深圳市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在总结《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