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版鉴定报告,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取得统一编号后,提交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委托人送达。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于出具鉴定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