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1.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2修正三) 深人常[2004]116号 广东2022-08-04实施 2.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修正二) 深人常[2004]116号 广东2019-08-22实施 3.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9修正) 深人常[2004]116号 广东2009-10-21实施 4.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人常[2004]116号 广东...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