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步齿科”或“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票发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