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科技类民非机构免税进口资格不再需要复审。四是科技部门承担查实享惠主体是否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责任,查实结果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享惠主体在“十四五”剩余期内停止享受政策。五是政策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