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4 年 5 月 28 日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个人破产制度运行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囿于政策规定或者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不确定、不信任,倾向于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及其所提出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持反对意见,导致个人破产制度整体运行不够顺畅。《评估办法》的出台,能进一步提升债务人清偿能力调查评...
深破产事务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我署制定了《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现予印发,...
为有效平衡好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效用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就以下两类案件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进行评估:一是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二是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债务清偿额度低于本金的案件。 此外,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确需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也可以委托市破产管理署按照本市...
(深破产事务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我署制定了《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4 年 5 月 28 日 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有效平衡好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效用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就以下两类案件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进行评估:一是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二是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债务清偿额度低于本金的案件。 此外,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