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称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