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产假一般是98天,特殊情况可延长。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