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本案涉诉支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陈某签名、出票人香港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因此,伪造人陈某、香港某银行均不负票据上的责任,香港某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在支票上背书鉴章,应对票据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持票人某中国银行未在有效付款提示期限内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