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在商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以海富投资案为例,探讨了我国司法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可履行性的观点演变。了解对赌协议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有助于理解其法律地位和相关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 海富投资与甘肃众星公司(后更名世恒公司)以及香港迪亚(甘肃众星公司的原股东)和陆某...
“对赌协议”是我国私募投资市场的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其于英美法系国家产生,近几年来国内投资者将其引进过来,但是在引进的过程中并未将其本土化,由于相关的法律规范没有及时的跟进,导致了在法律实务界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对于产生的问题如何处理,本文将从第一对赌案件“海富投资案”进行分析,进而完善“对赌协议”,从...
1. “海富案”将履行和效力合并分析,而华工案表面却似将“履行可行性”与“合同效力”剥离。则,未来法院在判定对赌协议效力时,是将履行行为作为效力要件的一部分,还是完全隔离? 2. 海富案和华工案行文,均可推导法院认为对赌协议效力,需以...
一、海富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赌第一案,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简称海富案)民事判决认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应同时遵守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而此项约定脱离于公司的经营...
2019年4月3日,江苏高院作出(2019)苏民再62号案判决(“华工案”),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作为“海富案”以来首个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回购的对赌条款有效的案例,“华工案”同样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最后由江苏高院再审。但与最高院 “海富案”处理方式不同,江苏高院从合同生效与合同履行两个方面进行了说理...
该案的裁判结果与海富投资案否认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的裁判结果并不一致,但该案涉及的业绩补偿条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协议双方是在暂估公司未来业绩的基础上确定的增资价格,待公司实际业绩发生后,双方才最终确定公司估值,并依据现金补偿约定(即案涉业绩...
有人说, “海富案”养活了一大批律师, 不幸的是, 我不在其列。有人说, 《九民纪要》的“对赌新规”又将养活一大批律师, 希望我在其列。 2012年,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也就是俗称的“海富案”横空出世。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违反...
2、《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1. 【海富案】 2012年的“海富案”曾引起投融资业内的巨大反响,确定了“投资人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的审判准则。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海富公司与众星(世恒)公司的对赌协议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众星(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
一、2012年“海富案”—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 (一)案件概况 2007年11月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海富公司(即投资方)、迪亚公司(即原股东)、陆波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同时,《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目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