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商法》修改研讨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可以引进《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概念,但不采用其名称,并删去“承运人委托”的限制,将这类港口经营人并入实际承运人的范畴,实现船货双方所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统一。亦有学者认为:由于这类港口经营...
对于调整与港口经营人有关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其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作业规则》已经在2016年废止,总而言之,国内有关港口经营人法律规定存在相当大的空白,亟待在《海商法》修改中予以填补。 ◉《海商法》修改中的港口经营人 在《海商法》修改中,港口经营人因其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