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第二十一条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本规定第十九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 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07.3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 【施行日期】2019.08.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127号 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E、答案解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本指引。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将2018年第127号公告、2018年第135号公告施行日期延后至2018年12月24日。 特此公告。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doc 海关总署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