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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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2023年127号公告主动披露新政的解读 2023年6月底,海关总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之后海关总署收集了相关企业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正意见,经历近3个多月,最终于近日公布了正式文本。对比海关2022年54号公告,本次内容增加了哪些?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