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保就业出口监管海关总署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无服务外包...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0〕75号 发布时间2020-06-12 政策类型公告公示 发文主题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相似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75号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 企业对企业 保就业 出口监管 海关总署 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
发文主题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相似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08-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
海关总署75号公告解读82.jpg 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 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 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 告接受海关监管。 巨、在原有的三个跨境电商代码“9610” “1210"*1239”基础上增列两个新的监管代码 1、“9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