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浙财行[2017]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25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寿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9663 评论人次: 0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经研究,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