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12.27 【实施日期】200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 (浙高法刑[2000]3号2000年12月27日) 一、关于刑法总则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 浙高法刑[2000]3号 有效2000年12月27日 一、关于刑法总则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村党支部、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的组织...
浙高法刑[2000]3号 日期: 2000年12月27日 一、关于刑法总则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村党支部、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的组织人员,不包括村民小组组长。 2、经查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未界定何为“卖淫”。在司法实践中,从公安治安处罚角度来看,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而大部分法院都是将提供手淫、口淫等性服务的行为排除在卖淫犯罪行为之外。 例如,2000年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刑二庭出台《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明确...
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高法刑20003号有效2000年12月27日一,关于刑法总则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村党支部,村经联社,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