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中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集中了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的地域,由县级以上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并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第三条,风景名...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 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管理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于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的是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合理...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需要加强治安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以防止火灾或其他游览事故的发生。根据需要,风景名胜区内可设立公安机构。第三十六条强调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管理,需建立制度、完善设施,以维护风景名胜...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必须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在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措施。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有对规划编制、实施和资源保护进行监督与评估的重要职责。管理机构需根据规划,提升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强化游览线路和秩序的管理,以确保游客的安全。他们需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