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
第七条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托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从垫付发起到追偿入账或财务核销、困难补助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八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发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后开始预立卷,案卷编号...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 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告,由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97号 发布时间2010-08-03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基金管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2018年5月14日,我厅印发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金〔2018〕29号,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现对《档案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档案的利用应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告,由浙江保监局负责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