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同时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