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劳仲院〔2012〕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经与省高院民一庭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适用浙政发(2009)5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适用浙政发(2009)5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