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优质、便民的原则。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和禁止开放数据。 第二十八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