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8〕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政发„2000‟292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二篇: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 资兴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城区中心)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8〕39号 发布时间2008-06-11 政策类型其它 发文主题耕地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下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02-20 2 关于贯彻落实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