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作如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款,作为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09-11-27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暂无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上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完规眼联句处石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十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10页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
《浙江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