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作如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款,作为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09-11-27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暂无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上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
(三)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第四章 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