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助〔2019〕13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改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