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3月24日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浙江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40...
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后,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经请示市建委,现由我中心将该通知予以转发,在杭州地区贯彻执行。各区、县(市)...
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pdf关于印发《宁波市树木钢管支撑补充定额(2018版)》的通知(甬建价[2020]2号) 关于印发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的通知(浙建站计[2020]9号) 新闻中心 中冠新闻 行业新闻 招标代理公告 政府采购公告 政策法规 为您推荐 蛇年开工 | 福蛇衔春跃人...
1《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勘误》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综合解释》(浙建站定〔2019〕77号)3.《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8〕104 号)4.《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
二、费用调整事项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
1.29.7浙江省造价管理总站和标准设计站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 0.01页 2.6.1.2福建省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榕建价〔2020〕3号 0.05页 1.1.2北京市造价处-第1号指导意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
浙建站定﹝2020﹞8号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发布以后,对加强建筑业疫情防控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对浙建办〔2020〕...
浙江省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施工降效赶工措施计价调整的浙建站定[2020]5号文件于2020年2月印发,涉及工期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停工损失费用、施工降效费用、赶工措施费用、要素价格上涨费用等等。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文件 浙建站定[20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