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