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
浙人社发〔2023〕16号2023-05-10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