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
第一条 为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接上页]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和资金一般按单幢住宅楼房设置明细户进行核算。维修基金的利息和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经业主大会研究决定,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