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资金:按洪府发[2003]34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监督管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均须按监理计量及工程实际进度等严格控制资金拨付比例。严禁在工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超付、截流、挪用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条在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时,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省、市有...
洪府发[200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
洪府发[200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
(二)贷款资金:按洪府发[2003]34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监督管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均须按监理计量及工程实际进度等严格控制资金拨付比例。严禁在工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超付、截流、挪用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条在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时,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省、市有...
(二)贷款资金:按洪府发[2003]34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监督管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均须按监理计量及工程实际进度等严格控制资金拨付比例。严禁在工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超付、截流、挪用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条在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时,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省、市有...
(二)贷款资金:按洪府发[2003]34号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监督管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均须按监理计量及工程实际进度等严格控制资金拨付比例。严禁在工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超付、截流、挪用等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条在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时,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省、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