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