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法理台独”应被定义为以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为目标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实践状态,就“法理台独”的实践样态而言,宪制形态、法律形态和国际法形态分别构成其核心、主体和外延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