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既无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及中菲两国间达成的若干协议,又罔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无视中方根据《公约》规定已作出排除性声明,强行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背离“约定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基本准则,是违反《公约》规定随意扩权和滥权的行为。“皮之不存,毛将焉?”仲裁庭自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