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为“法大”纯文字商标,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大人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法大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