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
第二十八条 监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采砂执法的投诉和举报报案,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处理,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河道采砂管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2023年7月,国务院公布第764号令,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根据修改后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组织对《长江河道采砂...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
水利部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有关要求,起草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
(五)不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