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学术造诣、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调动和激发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1.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3.具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馆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与能力 (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正...
(8)连续从事档案工作20年以上,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4.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与能力”条件、“工作经历与业绩”条件2条以上、“研究成果与奖励”中的第(一)条及“研究成果与奖励”其他条件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第十七条研究馆员评审条...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科学人才观,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实践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 第五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