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省本级(以下简称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发〔1998〕4号)《国家...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省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其他待遇政策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要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参保职工广泛知晓并充分享受待遇。医保部门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同时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5日 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职工医保付费方式,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冀政字...
好!【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提出,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45岁以下,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调为3500元,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000元调为4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调至60%;退休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医...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发文内容:相关附件: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和省内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医保统筹基金住院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3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1%、88%、83%;统筹基金支付额3-7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3...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省本级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制定如下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有关要求,完善医疗保障住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