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本市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中与本办法不一...
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9...
政策来源: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Jyh/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662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要求,本市修订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本市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 号)中与本办法不...
沪财发〔2020〕9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