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19]5号2019-08-13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
2019年8月5日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沪财发〔2019〕5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