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1994]19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
沪府发[1994]19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向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的营业性活动。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
沪府发(1994)19号 1994年5月18日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
沪府发(1994)19号 1994年5月18日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