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评估管理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企改革办〔2020〕3号)等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评估管理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企改革办〔2020〕3号)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