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改完善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修改《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的相关规定,将联动条件修改为当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4%,将联动周期修改为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12个月。具体将另行发文。 四、其它事项 1、本次调价自2014年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