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等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这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并配发新文号。 特此公告。 附件: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