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二、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
六、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二、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