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为止,彦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违约金9275057.23元;二、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律师费416300元;三、驳回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微信发表于:2024年09月20日 相关企业: 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键词 民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清偿债务/法律效力/审查裁判要点借款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纠纷合同法民法 10.00 内容简介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来自 中国案例指导(总第5辑) 编撰《中国案例指导》丛书,将最高人民法院分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关于案例指导制... 共21篇相关论文...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的法律关系认定。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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