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23修正) 赣政令[2013]204号 江西2023-09-12实施 2.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赣政令[2013]204号 江西2013-07-01实施 3.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赣政令[2004]132号 江西2004-06-10实施
1.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23修正) 赣政令[2013]204号 江西2023-09-12实施 2.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赣政令[2013]204号 江西2013-07-01实施 3.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赣政令[2004]132号 江西2004-06-10实施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黄智权 2004年6月10日 内容目录简介 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