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省属企业发生的风险事件,现进一步重申并明确如下规定: 一、各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资金(包括货币资金、汇票、信用证、保函)或担保。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垫付资金或提供担保。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