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第二十七条 三是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制度的规定。 根据《人...